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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缺陷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房产继承的诉讼时效怎样计算

添加时间:2023年11月30日 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http://www.lhkslaw.com/

  信天馗,北京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有缺陷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代书遗嘱,没有见证人签名是否有效遗嘱人在七人见证下并由陈某代书设立遗嘱,现有楼房一间,归被告X娟所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未签名。后遗嘱人的养女,原告X英以该代书遗嘱没有见证人签名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遗嘱无效。




  案情:


  遗嘱人X坤于2013年3月20日病逝,留下一处房产。原告X英,20岁,系遗嘱人的养女,也是唯一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被告某娟系遗嘱人的同胞妹妹,遗嘱人生病期间主要由其照顾。2012年12月18日,遗嘱人在受邀人镇司法所陈某和基层自治组织负责人等七人见证下并由陈某代书设立遗嘱,其主要内容是:现有楼房一间,归亲妹X娟所有;养女X英已成年,财产分配与她无关。遗嘱人不会写字,只在代书遗嘱上按了手印;代书人、其他见证人未签名。后原告以该代书遗嘱没有见证人签名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遗嘱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代书遗嘱存在的见证人没有签名这一形式缺陷已被现有证据消除,故判决确认该代书遗嘱有效。


  分歧: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因存在见证人没有签名这一形式缺陷,该代书遗嘱是否有效第一种观点认为该代书遗嘱无效。理由有三:一是见证人没有签名导致代书遗嘱的形式存在缺陷,按照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第三十五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由此推知:见证人签名是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既然本案的代书遗嘱是继承法实施后所立,且形式上有缺陷,应属无效。二是继承法的普法宣传和法律实践已近三十年,公众理应知悉相关规定,且实质要件须依赖形式要件来保障,因此,形式要件也应从严要求。三是为了防范遗嘱伪造的发生,从保护法定继承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同样应对形式要件严格规范。第二种观点认为,该代书遗嘱应当有效。遗嘱的核心要件是遗嘱人自由处分权行使的合法性与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其形式要件的主要作用则是证明核心要件的存在。本案中,代书遗嘱虽因见证人没有签名而存在形式缺陷,但现有证据足以证实遗嘱人合法行使了自由处分权且遗愿真实,也就修复了该缺陷,因此,认定该遗嘱有效更为公正。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本案的遗嘱人完全具备立遗嘱的条件。遗嘱继承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遗嘱人生前对身后合法遗产的自由处分权,该权利优先于法定继承权,遗嘱可以排除法定继承的适用。但是,立遗嘱时,遗嘱人合法行使这种权利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一是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必须意识清醒、具有足够的认知能力;三是立遗嘱完全出于自愿,不受外来不正当的干预;四是遗嘱人对需处置的财产或权益具有合法处分权。本案中,立代书遗嘱和安排见证人都是遗嘱人自愿反复主动请求的结果,是成年遗嘱人在精神和意识完全自由的情况下,自主决定合法遗产归属的结果,因此,遗嘱人完全符合立遗嘱的条件。


  2、本案中的代书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实质要件是遗嘱内容的真实性,是遗嘱的重心。本案中,现有证据证实:请人代写遗嘱是因为遗嘱人不会写字;急于立遗嘱是因为遗嘱人已病重在身;将遗产留给妹妹而没有留给养女,既是基于血亲关系的农村传统观念,也是基于遗嘱人的基本认知:养女一直有他人照顾,并不存在生活来源问题;见证人人数众多且来源多层次、多元化,说明遗嘱人和当地基层政府、自治组织的审慎态度以及保全遗嘱人遗愿的强烈意识。可见,本案中的代书遗嘱完全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房产继承的诉讼时效怎样计算

  核心内容: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关于房产的诉讼一般以房产过户时间为诉讼起算时间。下面,通过一个案例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房产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


  案情介绍:


  曹老汉夫妇去世了,留下一处房产归4个子女共同所有。然而,1989年老汉的小儿子曹建通过居委开具房屋证明书,将房屋列在了自己名下。曹建去世后,他的女儿小红和女婿小刘在公证处将属于父亲所有的房屋进行继承公证,诉争房产就又登记到了女儿和女婿的名下。直到2008年2月,曹老汉的其余3个子女才得知他们的弟弟曹建和侄女小红的侵权行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们兄妹4人为房屋共有人。


  法院审理:


  曹建的女儿在答辩时称,房屋是其父亲用地皮换来的,是父亲的财产。爷爷奶奶已去世28年之久,从未听说原告要求分割房产,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要求驳回曹老汉其余3个子女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诉争房屋原本共有4造,当年曹老汉兄弟2人各有1造,1988年,曹建有幸获批一处建房用地基,便和大伯签订协议,用地基和大伯的那造房屋交换。次年11月,曹建又与左邻右舍达成合墙协议,并提交房屋证明书,申领房产证。1992年领取了产权证,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2003年曹建去世后,女儿和女婿通过继承权公证,取得了诉争房屋,随后领取了房产证。


  法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房产管理部门颁发产权证是物权公示行为。曹建于1992年领取房产证,此时原告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但并未在两年有效期内主张权利。2004年,诉争房产再行公示登记,所有权人变更为曹建的女儿、女婿,原告同样没有在法定期间主张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讼主张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简要评析: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房产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一般以过户时间为准:房产一般以登记为取得所有权标志。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如果未办理过户,仍保持去世前的状态,一般时效并不起算,而过户一般是要所有继承人配合才能办理的,如果有的继承人用一些非法手段过户,这时才涉及侵犯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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