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信天馗

18811722595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子女对于父母干涉婚姻的处理 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

添加时间:2023年10月31日 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http://www.lhkslaw.com/

 信天馗,北京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子女对于父母干涉婚姻的处理

  现实中,父母干涉子女的婚姻,甚至主宰子女的婚姻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社会在一天天进步,时代在高速发展,人们的婚姻观也在与时俱进。一旦碰到子女干涉父母婚姻自由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置,并不十分明确。那么,子女对于父母干涉婚姻的处理该怎么处理接下来由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子女对于父母干涉婚姻如何处理


  1、只要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就可以结为合法夫妻,不受父母的干涉。如果父母对子女的婚姻强加干涉,可以跟他们说明婚姻自由的原则,告诉他们其行为是违法的;如果他们还是强加干涉,甚至使用暴力,则有可能触犯刑法,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2、对于父母强迫成立的婚姻,可以在婚姻成立一年之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撤销后,可以视为从未结婚。最重要的就是和父母好好说,好好沟通。


  3、《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如果非法干涉子女的婚姻,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婚姻原则的内容有哪些


  1、婚姻自由原则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2、一夫一妻原则


  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3、男女平等原则


  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每个公民都应遵循计划生育的原则。


  三、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分析


  1、做父母的之所以对孩子的婚姻不满意,主要原因在于不信任孩子,依然把孩子当成没有长大的小宝宝,害怕孩子上当受骗,害怕孩子吃亏。不放心的结果,就是不放手。在一些小事情上,做父母的会妥协和让步。体现在婚姻大事上,父母就拼命干涉,有的父母甚至以脱离关系相威胁。


  2、而作为孩子一方,随着年龄的增长,阅历的丰富,知识的积累,越来越想摆脱过度束缚的家庭管理模式,越来越想掌控自己的命运。于是逆反心理由此激发,矛盾由此产生。婚姻问题,是一个临界点而已。


  3、不相信别人,其实是不自信的表现。你没有给孩子提供足够好的教育,没有让孩子在日常生活中接受你的理念,你才会在关键的时候经常出现,用自己的行为方式取代孩子的自由行为。做父母的,要对孩子有足够的信心,要相信孩子已经长大,能够放手了。


  4、当然,作为过来人,给孩子提一些合理化的建议,避免孩子吃亏上当,甚至是被欺骗,还是很有必要的。这个建议,应该建立在和孩子开诚布公地交流、敞开心扉地沟通的基础上。建议只是建议,仅供参考,不能强行。


  5、相反,对孩子的婚姻大事横加干涉,采取哭闹的方式,或者以经济手段相威胁,甚至要断绝家庭关系,都是不可取 。前者违背亲情,后者违背法律,都不可行。


  整理的关于;子女对于父母干涉婚姻的处理;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对于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问题,我们可以告知父母其行为是违法的,而且对于父母强制而成的婚姻,在婚姻成立一年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师。;







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

  导读:我国《老年法》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 





  案情简介:


  赵老七十多岁,2001年3月老伴胡奶奶病故。赵老一人单独居住,没有生活来源,全靠儿子小赵每月给付赡养费维持生活。2003年5月,赵老经人介绍与邻村一位60多岁的丧偶老太太相识,两人情投意合,于2003年7月登记结婚。儿子小赵坚决反对老人再婚,并说再婚后就不再支付赡养费。果然,赵老再婚后儿子便不再给付赡养费了。2003年9月,赵老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支付赡养费。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老一位70多岁的老人,生理和心理上日趋衰竭,不应再婚,即使再婚,也应由自己解决生活问题,儿子小赵可以不再支付赡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老有婚姻自主权,再婚后,儿子小赵仍应继续给付赡养费。


  案件评析:


  保障丧偶父母的再婚自由权。结婚自由权包括再婚自由的内容。丧偶老年人晚年生活在物质上有不利影响,而且在精神上带来巨大的创伤。当老年人少了伴侣,没有了说知心话的人,没有了精神支柱,会严重影响老年人的情绪和健康。丧偶老人普遍孤独、寂寞,更容易身心受到伤害,老年人不仅需要在精神上的安慰而且更加需要有和谐、幸福、美满的家庭。老伴去世后,纵然有子女对丧偶后的父或母亲表现应有的尊敬、体贴,但老伴之间的特殊感情是子女们的感情所无法替代的。随着家庭结构趋向小型化,家庭功能也逐渐发生改变,老年人不愿再把希望完全寄托在儿女身上,而逐渐希望依靠老伴互相防老。丧偶老年人重建家庭,不仅会给他们晚年生活带来积极的影响,而且可排解孤独和寂寞、愈合心理创伤,即便如此,我国老年人再婚仍然存在着种种障碍,有来自自身观念的和心理的,有来自社会舆论的,还有来自子女干涉的。对此,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以此来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


  关于赡养问题,现实生活中有的子女以父母亲再婚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对此,《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老人的婚姻自主权受法律的保护。老人再婚,组成新家庭,但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仍然存在,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由此而消除。


  由此可知,在本案中,赵老再婚受法律保护,赵老再婚后,儿子小赵仍应继续给付赡养费。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老年人要求再婚,找一个自己满意、能共同安度晚年的伴侣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也是《婚姻法》所给予保护的。婚姻自主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即使亲生子女也无权干涉和指责。







联系电话:18811722595

全国服务热线

18811722595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