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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证明真的难住了涉外婚姻?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方法

添加时间:2023年10月31日 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http://www.lhkslaw.com/

信天馗,北京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未婚证明真的难住了涉外婚姻?



几天前,本报刊发的一篇稿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不少读者给本报打来电话询问:如果各单位都不给涉外婚姻当事人开具未 婚证明,那么,公证处就无法办理未婚公证,这样一来,到国外结婚的人如何来证明自己未婚呢还有,如果我国公证机关对个人未婚声明所做的公证不被一些国家认可,是不是就没办法结婚了呢带着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本市的相关政府部门和法律专家。


没证明不能做公证


昨天,记者从本市公证机关了解到,新实施后,本市各有关部门基本未出现拒绝给当事人出具未婚证明的情况,因此,公证处没有停止为涉外婚姻登记做未婚公证业务。


据市第二公证处王主任介绍,按照国际惯例,涉外婚姻登记的非本国公民一方所需要出示的未婚证明是由公证处出具的。按照本市规定,到公证处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未婚公证业务的,需要有派出所户籍登记机关、单位人事部门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


王主任表示,因为公证机关没有调查权,所以去实地摸底了解真实情况十分困难。如果没有未婚证明,公证处不会给当事人出具未婚公证书。  


派出所不开未婚证明


自从实施后,用人单位不再有开具未婚证明的义务,所以不排除有些单位拒绝给员工开具未婚证明。如果这样,是不是可以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未婚证明呢


据市婚姻登记管理处李处长介绍,本市婚姻登记机关只给婚姻证丢失、损毁的当事人开具夫妻关系证明,从未出具过未婚证明。目前,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还没有实现联网,婚姻登记机关并不掌握公民的婚姻状况,不具备开具未婚证明的条件。


昨天,记者又从部分派出所的户籍管理人员处了解到,目前,派出所也不再给公民开具未婚证明。一位负责人说:“现在很少有人结婚后专门到派出所办理变更婚姻状况手续,所以,结婚多年后户口本上仍是‘未婚’的大有人在。仅凭户口本的婚姻状况出具未婚证明,并不能保证真实性。”  


以“声明”代“证明”


“如果说,各个部门所开具未婚证明都不能完全保证其真实性的话,与其用未婚证明做公证就不如用个人声明来做公证了。”在记者采访时,有关部门一位负责人提出了以上观点。


按照,在我国办理的外国人,需要出具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李处长表示,我国婚姻登记部门对于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公民,对按照以上程序经公证和认定的个人声明也是承认的。  


问题


未婚声明不被承认


由于有关部门停止出具未婚证明,公证机关只得停止为到国外结婚的新人办理未婚公证,已使得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近百人无法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


为这个问题,浙江省公证部门已开始对个人声明书进行公证。然而,许多涉及欧洲国家的婚姻登记还是不断受阻。原因就是一些欧洲国家认为,我国的法律没有规定发表不实声明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不承认我国的未婚声明公证。


大洋律师事务所吕天遨律师认为:“‘我国的法律中,没有规定发表不实声明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我国虽然没有专门就发表不实个人声明做出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对于发表不实声明引起不良后果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已经在各个法律中分别进行了约定。比如,规定,当事人应填写个人声明,如果因个人声明不实而导致犯罪,个人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等。”







谁来解决这个问题


有媒体认为,由于中取消了用人单位和其他部门必须开具未婚证明的规定,也没有规定到底应该由哪个部门来给涉外婚姻登记的公民开未婚证明,才导致了涉外婚姻遇到这个尴尬问题。


吕天遨律师认为:“不应把这一问题作为本身的缺陷来看待。新法规出台后,在操作中出现一些衔接上的问题是很正常的,可以由政府采取一些行政上的调整手段,在今后的工作中慢慢调整。”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人员系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条 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




第四条 出国人员中的现役军人、公安人员、武装警察、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国家机密的人员不得在我驻外使、领馆和居住国办理婚姻登记。




第五条 出国人员中婚姻登记应符合国家有关婚姻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出国人员在我境内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出国人员在境外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国人员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的,可回国内办理;在居住国办理的结婚登记,符合我国基本原则和有关结婚和实质要件的,予以承认。




第七条 出国人员同居在国内的中国公民、以及出国人员之间办理结婚登记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甲、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身份证和户口证明;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乙、出国人员护照;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持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且出国前已达法定婚龄的,还须提供出国前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须提供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公证。婚姻状况公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同出国人员在国内登记结婚的还须出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离过婚的,须提供有效的离婚证件。丧偶者,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第八条 已办理出国护照、签证并以注销户口尚未出国的人员,应持护照和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注销户口前的户籍所在地或对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九条 出国六个月以上,现已回国的人员,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提供本人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回国一年以上确实无法取得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的,须提供经现住所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婚或者未保证书。




海外中国公民结婚离婚注意事项

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据此,中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及;一男一女;并存的婚姻制度。


目前,与中国的婚姻制度差别较大的是;一夫多妻制;或;同性婚姻制;。为此,本文主要就海外中国公民结婚、离婚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提示如下:


注意了解居住国的婚姻法律规章


国际社会在法律上对;同性婚姻;的接受程度。同性恋是自古有之的一种社会现象。近年来,由于历史、文化、风俗习惯等方面的不同,各国法律对;同性婚姻;规定不同。


一方面,同性恋支持国对;婚姻;所下的定义是:一个获得政府立法承认的、自愿的、忠贞的、单配的两个成年人之间的契约结合。简而言之,就是取消传统婚姻定义中的;一男一女;,从而使;同性婚姻;变得可能。


目前,在一些国家,同性伴侣可以自由享受;爱情;并得到法律上的保护。据悉,自20世纪80年代末至2006年底,同性伴侣关系;、;同性婚姻;或;公民结合;已完全合法化的有丹麦、挪威、瑞典、冰岛、荷兰、德国、芬兰、法国、瑞士、比利时、加拿大、西班牙、英国、新西兰、南非15个国家。同时,;同性伴侣关系;、;同性婚姻;或;公民结合;在本国部分地区合法化的有美国、阿根廷和澳大利亚等3个国家。在上述国家或地区,;同性伴侣关系;、;同性婚姻;或;公民结合;的当事人与异性夫妻享有同等或类似的民事权利并承担同等或类似的民事义务。


另一方面,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认为:;一男一女;是婚姻的基石,上述;婚姻;的定义严重地歪曲了传统的婚姻观念。中国是其中之一。


国际社会在法律上对;一夫多妻;的接受程度。;一夫多妻制;,亦称;多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同时娶几个女子为妻的婚姻形式。根据的有关规定,对伊斯兰教国家或民族来说,一个男子可以娶四个妻子。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一夫一妻制;。中国亦是其中之一。







注意不违背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中国法律严禁出现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第8章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据此,海外中国公民的结婚或离婚可以适用居住国法律。


但是,上述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为此,如若海外中国公民在居住国的结婚或离婚严重地违反上述中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可能以其违背中国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承认。


中国领事对有关当事人的具体做法。从理论上讲,中国领事依法可应欲在驻在国办理结婚手续的中国公民的申请,为其办理;单身声明书;签名属实公证,或者为其出具;对当事人在当地结婚不持异议;的领事证明。但在实践中,如果有关当事人在;单身声明书;上表明其系为;一夫多妻;或;同性婚姻;之用,中国领事便不宜为其出具相关公证或证明。


总之,海外中国公民办理婚姻手续时,应特别注意了解居住国的婚姻制度及其是否与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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