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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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胁迫病夫霸占家产 法院判决分财协议无效 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要求

添加时间:2025年5月25日 来源: 襄阳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http://www.lhkslaw.com/

  熊严,南京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湖北行勉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妻子胁迫病夫霸占家产 法院判决分财协议无效

家住巫山县城的涂某驹于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了打工女王某,并于当年登记结婚。2000年,由于移民搬迁,涂与母亲彭德某、妹妹涂某云共同出资在县城建起了一幢占地面积为60平方米的9层房屋。房屋建好后,将其中的2楼和6楼房屋卖给了他人。2002年7月26日,三人就所建房屋进行了分配:涂某驹分得第8层、第5层房屋两套和9楼房屋一间、第4层门市一间,妹妹涂某云分得第7层、第3层房屋两套和9楼房屋一间、第3层门市一间,母亲彭德某分得1楼门市一间。房屋分配后涂母居住涂某驹分得的房屋内。

  2003年9月,涂某驹在重庆市西南医院进行检查,经会诊为肝硬化早期。2004年6月9日,王某在与涂某驹争吵后,王便以;不签离婚协议,以后就不再照顾你;相威胁提出与涂某驹假离婚,涂无奈之下违心地签订了离婚协议,将夫妻分得的所有房屋及母亲分得的1楼门市一间全部给了王,并于同月17日登记离婚。

  审理中,原告涂某驹称双方离婚后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对外也以夫妻相称。2006年初,被告见时机成熟,将原告赶出家门,占有了全部房屋,导致其有家难归。被告王某则辩称因原告婚外恋被她察觉,将大部分房产分给了她,是体现对她感情伤害的一种补偿。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因该财产涉及到第三人彭德菊应当享有的份额,且第三人也未对其权利进行放弃,根据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合同无效;由于原告患有严重疾病,被告利用原告生病这一客观事实而与其签订离婚协议,是一种;乘人之危;的情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





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要求

  一、什么是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是夫妻之间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所达成的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协议。


  离婚协议书是登记离婚的实质性文件,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制作,经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


  二、民政局会提供离婚协议书吗


  民政局提供离婚协议书的范本,但是离婚协议书是一种很重要的文书,协议的都是财产和孩子抚养等重要的事情,因此建议您和另一方认真对待,仔细商量并根据情况而自行拟定或直接请律师帮您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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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书写要求


  在书写符合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时,要注意以下几项内容:


  1、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在内容上的规范:


  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


  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


  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一致处理意见。


  2、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形式要求:


  使用A4纸张、蓝黑墨水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提交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协议内容应当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3、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有效的规定:


  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


  协议约定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协议约定内容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


  4、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存档要求:


  双方当事人要准备三份离婚协议书,一份交给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当地民政局存档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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