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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的婚姻介绍服务

添加时间:2012年12月16日 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http://www.lhkslaw.com/
     我国首部规范婚介服务机构的国家标准《婚姻介绍服务》将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准中更是规定,婚介服务应规定服务期限,不应提供无限期或介绍到成功为止的服务。全文如下:   《婚姻介绍服务》首出国家标准 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附录中提供了合同示范文本

  婚介服务不得“介绍到成功为止”

  我国首部规范婚介服务机构的国家标准《婚姻介绍服务》将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准中更是规定,婚介服务应规定服务期限,不应提供无限期或介绍到成功为止的服务。

  标准首先规定了婚姻介绍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基本原则,应一切以征婚者为中心,尽力满足其需求;不向征婚者提供虚假信息,并应保障征婚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标准明确要求,婚姻介绍服务人员应持有相关职业(婚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上岗前和上岗后均应接受培训,内容包括:服务意识和职业化、婚变心理学、沟通技巧及案例分析等。

  标准首次对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进行了规范。

  其中提出: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应向征婚者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质量要求及费用;婚介服务机构应查验征婚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等身份证明文件,并应让有婚史的征婚者出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同时,婚介机构应要求征婚者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并签署个人信息真实性声明;对于征婚者提出的问题要求,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标准明确要求,婚介机构应规定服务期限,不应提供无限期或介绍到成功为止的服务。

  据了解,此标准为推荐性的标准,具体实施将随后由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为强制执行。

  婚介服务出合同范本

  该标准在附录中首次提供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文中规范了应包括征婚者和婚介结构的名称、婚介服务的内容和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的认定和争议处理方法、订约时间和地点。

  比如应规定单次介绍次数、给征婚者提供令其满意的征婚对象资料、安排双方互换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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