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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 登记程序存瑕疵可复议

添加时间:2013年4月28日 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http://www.lhkslaw.com/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一般情况下,婚姻登记瑕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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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

        (2)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

        (3)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

        (4)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

  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立法本意。这次解释就第一次明确了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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