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信天馗
18811722595
首页
律师介绍
行业动态
法律法规
离婚知识
财产分割
联系方式
行业动态
法律法规
离婚知识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婚姻纠纷
婚姻房产
子女血亲
婚姻自由
涉外婚姻
继承法
婚姻法规
离婚手续
1881172259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离婚后一方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另一方是否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添加时间:2013年6月3日
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http://www.lhkslaw.com/
网婚姻法专家刘伟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
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变更对子女的抚养关系。实施家庭暴力对子女
身心不利,属于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信天馗
[北京]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881172259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lhkslaw.com/art/view.asp?id=755480284910
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文集
联系方式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离婚律师
- 信天馗
全国服务热线
18811722595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