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信天馗

18811722595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离婚后一方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另一方是否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添加时间:2013年6月3日 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http://www.lhkslaw.com/
 网婚姻法专家刘伟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

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变更对子女的抚养关系。实施家庭暴力对子女

身心不利,属于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



联系电话:18811722595

全国服务热线

18811722595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