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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离婚财产规定

添加时间:2013年10月24日 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http://www.lhkslaw.com/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延伸阅读:2011年新婚姻法全文" href="/info/hunyin/hunyinfagui/20110524133973.html" target=_blank>2011年新婚姻 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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