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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笔借款的性质,本律师认为应该属于周先生的个人债务。理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1、借款目的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或者为履行自己对他人的抚养、扶养、赡养义务而对外借款;
2、若非前述目的的借款,但配偶一方知情并且同意而发生的借款。
3、若配偶不知情,在履行对他人的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时对外借款不能超过必要或正常的限度。
本案中,刘女士对此借款并不知情更没有表示过同意;其次,周先生对他的弟弟不具有抚养、扶养、赡养的法定义务。所以,周先生擅自借款资助他人所负的债务在离婚时应该由其个人承担,与刘女士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