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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因为当事人弄虚作假而撤销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吗?

添加时间:2013年11月13日 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http://www.lhkslaw.com/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因为当事人弄虚作假而撤销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吗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再以当事人弄虚作假为由撤销当事人的结婚登记。

    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于200元以下的罚款”。

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没有再规定对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婚姻登记并予以处罚,这是因为2001年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并明确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所以,依条例来看,婚姻登记机关只能撤销受胁迫的婚姻登记,而其它情形导致登记错误的,婚姻登记机关无权行使撤销权。2003年10月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六条规定: 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后,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再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和处罚权,如果当事人确实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诉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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