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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中止妊娠 将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

添加时间:2013年11月19日 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http://www.lhkslaw.com/
  婚姻法新规: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新规解读:“生育权”曾引起很大的争议,现有的《婚姻法》,并没有单独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或说明。“这条新规定同样是很人性化的,一方面,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这在以前,这种情况法院是不会同意离婚的,但实际案例中,法院虽然判定不准离婚,很多不孕妻子却极可能遭受家暴或者冷暴力;另一方面,如今,女方因为怕丢工作、或者怕影响身材而不肯怀孕,或者有的悄悄流产,新规等于给了个说法,即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罗列军分析,这条规定应该是和计划生育法接轨,旨在保护妇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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