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生育法律问题指南
添加时间:2013年11月28日 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http://www.lhkslaw.com/
结婚生育法律问题指南 结婚的条件
1结婚的条件
11结婚年龄
1.在我国,男女结婚的法定年龄是多少?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我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也就是说,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法定婚龄不妨碍男女在自愿基础上,根据本人情况推迟结婚时间,为贯彻我国计划生育国策,婚姻法也鼓励晚婚晚育。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婚龄作出例外规定。比如考虑我国多民族的特点,《婚姻法》第5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目前,我国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作了变通规定。比如: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20周岁,女18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2.未达法定结婚年龄,骗取结婚登记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2004年4月,17岁的王某在广东打工时认识了谭某,并自由恋爱,不久双方即开始同居。2005年5月,王某生育一男孩。同年7月,谭某通过不正当途径办理了结婚登记。随着小孩的出生和家庭琐事的出现,两人感情逐渐不和。2006年6月,王某与谭某又因家庭琐事发生激烈争吵,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谭某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到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结婚登记,宣布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结婚证。在本案中,王某不仅在登记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至现在起诉时也未达法定婚龄,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其婚姻关系应为无效婚姻。换句话说,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3.关于军人结婚的条件有什么特殊规定?未婚的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一般都遵守部队的规定,响应晚婚的号召,不提倡过早结婚。现役军人为男性的,一般婚龄为25周岁,女性为23周岁。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人员结婚。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2结婚自愿原则 1.什么是结婚自愿?
宋某,男,25岁,郭某,女,23岁,两人均为吉林长春人。宋、郭二人是同村近邻,两小无猜,青梅竹马,一起长大,既是同乡,又是中小学同学。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个人相爱,但郭某的父母嫌宋家贫穷,不答应这门婚事,并威迫说:“你要娶我女儿就立即送3万元彩礼,否则,我就把她嫁给村长的儿子赵某。”宋某家穷,根本拿不出钱来。宋某与郭某两个人痛苦万分,想不出什么办法。一天,两个人一狠心,双双投河自尽,以死抗争。
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无视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其结婚离婚的行为。有个别的父母认为儿女是自己生的,婚姻当然应该由父母作主,因此恣意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这种思想在一些落后的农村地区甚至仍为一种通行的观念。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一种包办婚姻的行为。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和落后的思想观念,在一些农村地区甚至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买卖婚姻日益增多,拐卖妇女的现象也日益严重。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再婚、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等。结婚是男女之间以建立家庭、互为配偶为目的的两性结合,这种结合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而爱情只能产生于当事人自身,其他人决定男女情感的命运是违背婚姻本质的。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上的具体体现。也就是说,男女双方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应当由当事人本人决定。它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应当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婚姻应以互爱为前提,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成婚。第二,应当是当事人自愿,而不是父母等第三者采用包办、买卖等方式强迫男女双方结为夫妻。这里的“强迫和干涉”包括父母等长辈,也包括兄、姐和其他人,如果有“强迫或干涉”的情形,则是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强迫和干涉”造成后果,则应负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当然,法律要求本人自愿,并不排斥男女双方就个人的婚事征求父母、亲友的意见,也不排斥父母、亲友等第三者出于对当事人的关心和爱护对他们的婚姻提出看法和建议。2.借结婚之名索取财物是否违法?《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也是一种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这种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由自愿的,但一方(大多数是女方)以索取财物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有些女方的父母也从中索取一部分财物,不满足就不结婚。上述案例中就是女方父母要男方送彩礼,否则就不同意女儿出嫁。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的危害程度虽不如买卖婚姻严重,但在现实生活中比买卖婚姻更普遍,它腐蚀人们的思想,破坏社会风气,给当事人的家庭和婚后生活带来了苦果。大量的事实说明,某些家庭纠纷的发生及一些犯罪行为,都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关,其社会危害性是很大的。在实际生活中,还有一些人假借谈恋爱、订婚的手段骗取对方的财物。对此,一经发现,不但骗取的财物要返还受害者,行为人也要受到一定的制裁措施。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1.法律规定,哪些人不能够结婚?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是禁止结婚的:(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法律禁止结婚的还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这些人之间也是不允许结婚的。
2.什么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血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种。直系血亲是指有直系关系的亲属,即从自身往上数的亲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均为长辈直系血亲。从自身往下数的亲生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均为晚辈直系血亲,这些都是与自己同一血缘的亲属。而兄弟姐妹、伯伯、叔叔、姨母和侄、甥等这些平辈、长辈、晚辈,都是旁系血亲。所谓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上溯至同一血缘的亲属,再向下数三代。例如,计算男方本人同表妹属于第几代旁系血亲,可先由个人经过母亲上溯至与表妹同一个血缘的外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一代,向下数至表妹的母亲,即本人的姨母,为第二代,再向下数至表妹,为第三代。男方本人与表妹即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这种情况依法是禁止结婚的。按此计算,凡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以及姑侄舅甥女等均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均禁止结婚。按照我国过去的传统习俗,上述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中,经常有表兄弟姐妹之间结婚的习俗,现在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农村仍然保留有这样的习俗,这是应该着重改变的不良传统。
3.为什么禁止近亲结婚?禁止血亲结婚最主要就是出于优生的需要。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越近的亲属之间通婚,就越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造成后代的不健康,影响家庭幸福。因此,各国法律也都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这种近亲结婚造成后代生理缺陷和遗传病儿的实例在我国广大农村大量存在,长期以来也在危害着我们民族的健康,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人之间的婚姻,能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后代。因此一定要改变近亲结婚的习俗,提倡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的婚姻。
4.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都有哪些?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如果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即使双方自愿也不应当结婚。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人不宜结婚。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类:(1)患性病未治愈的;(2)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3)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4)非常严重的遗传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