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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与精神病妻子离婚应予准许

添加时间:2013年12月25日 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http://www.lhkslaw.com/

  案件双方当事人张某与汪某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登记结婚,起初双方婚后感情很好,2006年汪某生完孩子患上产后抑郁症,开始与张某争吵不断,并一直猜疑张某在外面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甚至多次到张某工作单位吵闹,致使张某精神上承受了巨大压力。考虑到孩子尚小,张某苦苦维持了几年婚姻关系。2012年,张某以与汪某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及双方亲属的调解工作,张某撤回了起诉。2013年,张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受理案件后,汪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医学鉴定书,已汪某患有精神分裂症,需要张某照顾为由,要求法院从保障妇女权益角度,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主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勉强维持双方婚姻关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记被告的病情均会产生不良影响,且鉴于婚姻自由的原则,应判决张某与汪某离婚。同时,考虑到汪某患有精神疾病,为保障汪某的合法权益及今后的实际生活,张某应给与汪某适当的经济补助,分割共同财产时也应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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