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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时的子女扶养费的不同方面

添加时间:2014年1月3日 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http://www.lhkslaw.com/
 对于离婚子女抚养费总的概括有几个方面:


1、子女生活、就学、就医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较稳定的奖金;无固定收入的,可依当年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来定;


3、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这与我国各地生活水平差异极大相联系。


对于抚养费判决支付的方式,大致可分为: 1


(1)在法庭庭审中,双方认可一个数目,由另一方给孩子抚养人一次性支付;


(2)定期给付,按月、按季或年定期支付给对方,至孩子成年至十八周岁时止。


离婚子女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1、离婚子女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


2、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3、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离婚子女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我们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子女的抚养费问题,才能更利于保护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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