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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婚仍可就子女抚养权作出判决

添加时间:2014年1月10日 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http://www.lhkslaw.com/
原告阿某和吐某于2011年5月份相识,不久即同居生活,2012年7月生育一女孩,2012年12月14日按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原、被告却一直未领取结婚证。2013年6月份原告携女儿赴外地走亲戚,在原告阿某外出期间,被告吐某与邻村的另一女子结婚,并于2013年7月领取结婚证。2014年1月6日原告阿某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并抚养所生之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阿某与被告吐某未领取结婚证,双方属同居关系,原告可自行解除与被告的同居关系。原、被告之女现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应由原告阿某抚养。原、被告之女虽系原、被告非婚生子女,但其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的被告吐某应当负担其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被告吐某应负担子女抚育费。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原、被告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所生之女由原告阿某抚养,被告承担相关的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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