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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抚养费的时效范围

添加时间:2014年1月20日 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http://www.lhkslaw.com/
 2002年4月,原告董某的父亲董先生与其母亲余女士结婚,同年12月生育原告。2007年6月,其父母协议离婚时约定原告和房子归男方所有;共同债务4.5万元,分别由其父母承担2万和2.5万元。此后,原告与其父从未向被告要过原告的抚养费,被告也未给过原告抚养费。日前,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董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向被告索要原告6年来的抚养费和今后按月支付抚养费。

  原告诉称,原告的父亲与被告离婚至今,被告没有支付一分抚养费给原告,原告完全靠父亲抚养。现因原告年龄增长,物价上涨,生活开支增加,全家7口的生计全靠父亲出外打工的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为此,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6年来的抚养费67189元和今后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的父亲离婚时约定小孩归男方抚养,房子归男方和小孩所有,女方不用支付原告的抚养费。如今,原告要我抚养,我唯一的条件就是按我与其父亲的离婚协议互换角色,当初购置的房产归我和原告所有,原告归我抚养,我不用原告的父亲支付任何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父亲与母亲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虽然未对原告的抚养作出明确的约定,但从共有房屋归属和债务承担来看,原告的抚养应是由原告的父亲自行负担。因此,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董先生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六年来的抚养费67189元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但依据《婚姻法》“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综合物价上涨、生活教育等费用不断增加等因素,原告在此情况下,诉请要求被告按每月支付原告一定数额抚养费的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据此,该院判决其母亲每月向其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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