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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协议约定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

添加时间:2014年2月10日 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http://www.lhkslaw.com/
抚养协议约定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
      石某与妻子方某婚后于1998年生育长女小雪。去年1月,夫妻因感情不和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经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小雪由其母方某(女方)抚养教育至18周岁,男方石某于每月15日前支付小雪抚养费3000元,如过期不付则支付6000元。”

  协议离婚后,小雪随其母方某共同生活,石某在支付了6个月的抚养费后便失信违约停付。去年底,小雪一纸诉状将其生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石某履行抚养义务、按约加倍支付自去年8月至年底5个月的抚养费共计3万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石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间内亦未提供书面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石某作为父亲对原告小雪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被告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权利。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如逾期履行则加倍支付,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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