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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

添加时间:2014年2月13日 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http://www.lhkslaw.com/
 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原告朱荣、朱敏、朱国、朱兰、朱锡(已故)与被告朱昌是六兄妹。1993年母亲去世后,其父随被告朱昌生活至2008年10月去世,并遗留房屋一栋,且该房屋自2000年起至被拆迁时由被告朱昌居住。2006年洪灾后,朱昌对该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2010年2月该房屋被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于2010年2月10日达成《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合同》,六兄妹共获得36平方米商铺一间、129.95平方米住房一套及现金48.8万元的拆迁补偿。此后,六兄妹因对补偿的财物分配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日前,五原告将被告朱昌告上法院要求平均分配。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由于原、被告父母的遗产旧房屋自2000年起至被拆迁时是由被告居住,2006年洪灾后又由被告重新装修,故被拆迁房屋里的财产和装修应归被告所有,拆迁时的房屋财物损失赔偿款、装修补偿款、搬迁费等费用也属被告所有,不属原、被告父母留下的可继承遗产。此外,原、被告的父亲一直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所以,被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可以多分,应占总遗产的30%为宜,而原告朱荣、朱敏、朱国、朱兰各占14%,朱锡的妻子及子女占14%。据此,该院依据上述比例对现金、商铺、房产进行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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