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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方名义持有公司股份的分割

添加时间:2014年5月20日 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http://www.lhkslaw.com/
   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如何分割?这种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司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过半数股东同意将股份转让给配偶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二、过半数股东同意将股份转让给配偶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此时,夫妻之间的股份得以变现,法院可以就变现的出资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有两层含意:一是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非半数以上有表决权股东的同意。二是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无论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由此可见,非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不得向非股东转让出资。

   其他股东对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的同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明示同意,即在全体股东就某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进行表决时股东明确表示同意该项转让。二是推定同意或者视为同意,即其他股东不同意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但又不购买该项转让的出资,则推定其同意转让或者视为同意转让。这这种情况下,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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