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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领取荷兰的子女补助费,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4年8月1日 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http://www.lhkslaw.com/
 

 


  (1975年2月25日)(75)法办字第10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关于领取荷兰的子女补助费,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几点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转告所属的单位照此办理。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领取荷兰的子女补助费,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几点意见》
  
   附件:
   外交部领事司关于领取荷兰的子女补助费,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几点意见
   (1975年2月20日)(75)领认文字第093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
   我驻荷兰使馆最近来函,对领取荷方子女补助费的证明文件,根据目前办理的情况,提出了一些意见。现将这些意见抄告如下,如无不当,请转告有关公证机关。
   一、有的证明书对被证明的子女只写龄,没有具体的出生日期,在荷兰无法使用,必须写被证明的子女的出生日期;
   二、有些被证明的子女长期居住在香港,地方公证处对他们的现状难以核实,故对他们不宜提供证明;
   三、出具子女证明书是为了领取子女补助费。这种补助费只发给十五周岁以下的儿童或虽超龄但仍在校读书的青年。有的证明书把已出嫁的女儿和已独立工作的成年人都写上,这种做法不妥,对外影响不良;
   四、有的子女证明采取一人一份,五个孩子出份证明,无此必要,合做一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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