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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为子女购房要保护自身权益 注意房屋产权归属

添加时间:2014年8月4日 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http://www.lhkslaw.com/

殷大爷的儿子为了事业30多岁才结婚,多年来一直为儿子婚事着急的老两口在儿子结婚前,拿出多年的积蓄为儿子购买了一套三居室住房,产权登记在儿子的名下。没想到结婚才两年,两人就闹矛盾要离婚。女方提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要分割房屋产权。殷大爷和老伴自然不愿意:“买房子全是我们拿的钱,怎么成夫妻共同财产了?”双方最后闹上了法庭。

面对居高不下的房价,许多年轻人在准备结婚买房或者结婚后买房时,有条件的老人都会给予一定的帮助,或者全额赞助,或者资助首付款,这种现象很普遍。如果以后子女的婚姻解体,就涉及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置的房产,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针对上述情况,200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这里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该《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根据以上司法解释规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最终产权归属那一方,法律首先尊重父母的意愿,如果父母明确表示是对一方或双方的赠与,则产权归属于一方或双方;在父母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则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作为认定赠与的重要前提条件。婚前出资购买的则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婚后出资购买的则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与子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这种情况下该房屋或出资属于子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如果是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或出资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殷大爷是在儿子结婚前出资为他们购买的房子,并且没有将该房产赠与双方的明确表示,因此可以认定只是对自己儿子的赠与。最后,法院判女方败诉。

老人在子女购房时资助的巨资,是他们辛劳一生的积蓄,甚至是晚年的“养老钱”、“保命钱”。如果子女离婚,老人或许会承受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打击。因此,要提醒善良的老人们,在为子女出资购房时,一定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就房屋赠与对象、赠与条件等明确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愿,并及时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只有这样,在子女一旦发生离婚纠纷时,才能做到未雨绸缪,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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