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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配偶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1、对下列财产,配偶一方可单独行使管理和处分权
(1) 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2) 除2条、(1)条规定外,在一方配偶名下的或未在配偶任何一方名下持有的婚姻财产
(3) 承保人记载的以一方配偶为收益人的保险单;
(4) 根据延期就业利益安排,因一方配偶工作而获得的就业权利增值取得权;
第六节 赠与第三人的婚姻财产
1、 当一方配偶对婚姻财产行使管理、处分权时,其在一年内以婚姻财产赠与第三人的礼物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美元,或者根据该配偶的经济能力,其赠与的数额是合理的、恰当的,除非配偶双方共同赠与第三人。超过该数额之其他赠与必须经由配偶双方共同赠与。否则,可依照本节2条的规定处理。
2、 如果配偶一方对第三人所为之赠与不符合本节1条规定,另一方有权启动返还原物之诉或恢复财产原状,要求损害赔偿之诉。该方配偶可起诉行使赠与的配偶一方、受赠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诉讼时效为该配偶知道赠与后一年内或赠与行为发生后三年内。如果于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恢复原状或得到赔偿,则该财产为婚姻财产。如果于婚姻解除后或一方配偶死亡之后财产恢复原状或得到赔偿,则赠与物价值的一半分属个人财产。 第七节 配偶间财产的转移
1、 废止对配偶间财产转移权的限制。
2、 配偶间可通过赠与或婚姻财产协议重新划分其财产。
第八节 配偶债务
1、 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所负债务,包括由作为、不作为行为所致债务,均推定为因婚姻利益或家庭利益负之共同债务。
2、 在生效日之后:
(1)配偶一方为履行对他方配偶之扶养义务、及对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而负担的债务只能以婚姻财产和负债配偶一方的百婚姻财产清偿。
(2)配偶一方为婚姻利益和家庭利益所负债务只能从以婚姻财产和负债配偶一方的非婚姻财产清偿。
(3)配偶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因婚前之债所致债务或者由婚前作为或不作为行为所致债务只能由负债配偶一方的非婚姻财产清偿或者由未婚时本属配偶一方财产结婚后属于婚姻财产的那部分财产清偿。
第九节 保护与配偶交易的善意购买人
1、 在本节
(1)善意购买者:指财产的有偿购买才,该人为
(a)在交易中无诈欺意图或无不法影响配偶他方或交易方利益的一方当事人;
(b)不知配偶一方的相反主张;
(c)在交易中以诚信行事。
(2) 购买:指通过出售、租赁、折扣、谈判、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自愿的财产处置行为而获得财产,但不包括赠与。
(3)购买者有偿获得财产指:
(a) 交付有拘束力的承诺以实现债权人的权利;
(b) 对优先债权担保予以全部划部分清偿;
(c) 根据优先认购合同交货的认付;或者
(d) 对足以使简单合同成立的任何其他对价的支付。
2、 购买人对婚姻财产协议及婚姻状况包括,婚姻存续或婚姻终止的知悉并不影响其善意购买人的地位。
3、 善意购买人从符合本法第五节的规定对婚姻财产有管理、处分权的配偶一方获得婚姻财产的,对方配偶无任何请求。本条效力不得由婚姻财产协议变更。
第十节 婚姻财产协议
1、 婚姻财产协议指配偶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书。其实施无须对价。
2、 婚姻财产协议不得对子女抚养权限任何不得影响。
3、 除第二节8(e )、9(c)和本节(b)条款外,配偶双方在婚姻财产协议中可作如下约定:
(1)对双方所拥有的全部财产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无论该项财产为何时、何地获得,现存何处;
(2)对双方全部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进行约定;
(3)在婚姻解除、一方死亡、其他事件发生或不发生时对双方财产如何处置进行约定;
(4)变更或取消配偶间相互扶养权利义务的约定;
(5)设立遗嘱、信托或其他方式以保证婚姻财产协议执行的约定;
(6)一方死亡时,双方所有的财产(包括日后所得)均转移至指定人或信托人。或通过以无遗嘱继承转移给其他人;
第十一节 财产所有的不同形式,包括使用"和"、"或者"形式;生存者所有权形式
1、 配偶双方对婚姻财产的所有权可以采取签署"以一方配偶姓名或者另一方配偶姓名作为婚姻财产";所有人字样的书面形式。婚姻财产以该形式所有须符合本法第五节1条第(6)款。
2、 配偶双方对婚姻财产的所有权可以采取签署"以一方配偶姓名和另一方配偶姓名作为婚姻财产"所有人字样的书面形式。婚姻财产该形式所有须符合本法第五节2条。
3、 配偶一方对其个人财产享有所有权可以采取签署"以一方配偶姓名作为个人财产"所有人字样的书面形式。个人财产以该形式所有须符合本法第五节1条第(1)款。
4、 配偶可以以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形式对财产享有所有权,包括共同共有形式或生存者权利的所有权形式。
第十二节 人寿保险单及收益的分类
1、 在本节中:
(1) 所有权人:指保单上所载之人为保险利益所有权人,或者除了被保险人外没有关于其他人为保险受益人记录的,则被保险人为保险利益所有权人。
(2) 所有权利益:指保险单所有人享有的权利。
(3) 保险单:指为一方配偶的生命保险。并在其残废时支付死亡利益的保险单。
(4) 收益:指来自该保险单的死亡利益和其他一切经济利益,这些利益以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以其他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为前提而产生增值或者支付。
2、 承保人如依保险单和承保记录向保险收益人支付收益或处理相关事宜,无须承担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承保人在为此行为时已知道有相反的法院裁决或婚姻财产协议条款;一方配偶、前配偶、生存配偶或其他人依死亡配偶之死亡财产处理而提出的相反主张。
3、 除本节第4、5、6条规定外"
(1) 在婚姻生效之后,无论投保人以何种财产支付保险金,以及被保险人为所有权人投保的所有权利益和保险收益均属婚姻财产。
(2) 如果以被保险人为所有权人投保的所有权利益和保险收益是在婚姻生效之日前投保,而在婚姻生效日之后由婚姻财产支付保险金,则所有权利益和保险收益属混和财产,不考虑初次以婚姻财产支付保险金后再用何种财产进行支付。该混合财产中的婚姻财产部分是所有权利益和保险收益总数与一分数的乘积。该分数的分子为保险单上自以婚姻财产支付保险金之日起生效的期间,分母为保险单生效的总期间。
(3) 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被保险一方配偶为所有权人承保的所有权利益和保险收益属个人财产,无论其以何种财产支付保险金。
(4) 如果在生效日后未用婚姻财产支付保险金,以配偶以外的人为所有权人投保的所有权利益和保险利益不受本法约束。如果在生效日后用婚姻财产支付保险金,所有权利益和保险利益部分属于指定所有权人财产,部分属婚姻财产,而不问初次以婚姻财产支付保险金后再用何种财产进行支付。该部分婚姻财产是所有权利益和保险收益总数与一分数的乘积。该分数的分子为保险单上自以婚姻财产支付保险金之日起生效的期间,分母为保险单生效的总期间。
第十三节 延期就业利益的分类
1、 在婚姻生效日以后,配偶一方就业所获延期就业利益属婚姻财产。
2、 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仍然就业,延期就业利益部分来自婚姻生效日前,部分来自婚姻生效日后,则该利益属混合财产。该财产中婚姻财产的组成为全部利益与一分数的乘积。该分数的分子为婚姻存续期间及婚姻生效之后获得该利益的就业期间,分母为整个就业期间,除非法院的裁决、婚姻财产协议、或双方的书面同意另有规定。作为混合财产的延期就业利益须在配偶一方死亡或婚姻解除时评估。
3、 配偶间、前配偶间、生存配偶与第三人之间约定通过一方配偶残废时财产处理而获得的延期就业利益的所有权或处置条款如与本节1、2条冲突,则该约定无效。
4、 如延期就业利益管理人依照原安排或管理人纪录支付利益或处理相关事宜,则无须承担责任。但下列情况除外;管理人在为此行为时已知道有相反的法院裁决、婚姻财产协议条款;一方配偶,前配偶、生存配偶或其他人依死亡配偶之死亡财产处理而提出的相反主张。
第十四节 混合财产
1、 除第十二节、第十三节另有规定外,带有其他种类的财产所形成之混合财产重组为婚姻财产,除非混合财产中非婚姻财产部分有证可查。
2、 配偶一方可基于对对方配偶个人财产所付出的物质劳动、努力、投资、体力或智力的技能、创造或管理活动提出产生婚姻财产的请求。如果:
(1) 上述活动未获得合理报偿;和
(2) 对方配偶的个人财产因上述活动产生实质性增值。
第十六节 无效婚姻
如果婚姻被裁决无效,法院可援引本法的规定处理无效婚姻中男女双方的财产以避免的失公正。
第十七节 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处理
除第十六节规定外:
(1) 在婚姻解除时,配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及依照本法如在婚姻生效日后获得本应属婚姻财产而在生效日前获得的财产均视为婚姻财产。
(2) 在婚姻解除时,配偶一方婚姻在生效日后因婚姻期间就业能力的损失所获得赔偿财产应视为婚姻财产。
(3) 在婚姻解除后,除非法院裁判或书面同意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前配偶都可作为不动产共同租赁人对前婚姻财产享有未分割的二分之一利益。
(4) 在司法别居诉讼中,法院可裁决司法别居后配偶所获财产为婚姻财产,所负债务则各自承担。
第十八节 配偶死亡时财产的处理
(1) 在本州有住所的一方配偶死亡时,该方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及依照本法如在生效日后获得本属婚姻财产而在生效日前获得的财产均视为婚姻财产。
(2) 在本州有住所的一方配偶死亡时,该方配偶在生效日后因婚姻期间就业能力之损失所获的赔偿应视为婚姻财产。
第十九节 配偶全部共享财产
本法对生效日后配偶与债权人之间涉及以配偶全部共享财产之所有形式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无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