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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支持离婚妻子索赔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27日 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http://www.lhkslaw.com/
婚后签订“忠实协议”

  “当初我们签了一份忠实协议,他现在就得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日前,市北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起诉离婚的吕女士拿出了这样一份证据。据了解,2003年时,年轻的吕女士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刘先生。由于刘先生对吕女士呵护有加,于是两人很快确定了情侣关系。2005年11月,两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组建了一个小家庭。“虽然婚前他一直对我海誓山盟,可是我很担心婚后他会对别的女人也这样。”据吕女士介绍,因为担心丈夫会出轨,她就一直要求和对方签个“忠实协议”。

  于是在婚后不久,刘先生和吕女士签下了一份“忠实协议”。夫妻二人在协议中约定,如果任何一方发生了婚外情,则赔偿对方30万元。另外,如果其中一方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夜不归宿,则每天赔偿对方“空床费”1000元。在拟定了协议的具体内容后,夫妻二人分别在协议上签了名字,并正式地按上了手印。

  起诉:

  妻子索赔35万元

  虽然签订了“忠实协议”,夫妻二人的感情却并未因此得到保证。2007年5月起,刘先生凭借着出色的工作能力升为了公司的副总。随着在外应酬机会的增加,刘先生接触的异性也越来越多。渐渐的,刘先生有了“红颜知己”,并最终出轨发生了不正当关系。在得知丈夫出轨的事情后后,吕女士和刘先生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甚至因此大打出手。

  2008年3月,心灰意冷的吕女士决定结束这段婚姻。吕女士以刘先生不尽家庭义务、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刘先生离婚,并要求按照“忠诚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赔偿金30万元、空床费5万元。“当初这个忠诚协议是开玩笑签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在庭审过程中,刘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支付赔偿金和空床费。

  解析:

  协议不受法律支持

  市北法院经审理认为,吕女士和刘先生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但双方签订的忠实协议及空床费协议属一种道德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随后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吕女士和刘先生离婚;驳回吕女士要求刘先生赔偿违约金30万元及空床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文,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据青岛市南中能法律服务所吕军宝律师介绍,婚姻关系中的道德协议并不适用《合同法》,因此本案中夫妻二人签订的道德协议不属于合同之债,吕女士无法因此向吕先生要求所谓的“空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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