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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大学生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教育费,法律是否支持?

添加时间:2016年1月22日 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http://www.lhkslaw.com/
成年大学生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教育费,法律是否支持?

  基本案情

  朱华系天津某大学的学生,其年幼时父母离婚。根据当时父母双方的协议:朱华归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他280元抚养费,直至他独立生活为止;教育费、医药费凭发票由父母双方各负担一半。2001年,父亲调到外地工作以后,经常无故拖欠朱华的抚养费。为此,他曾主动找过父亲,刚开始父亲还拿钱给他,后来就经常以“没有钱”为借口拖欠不给。2005年8月,高考后的朱华收到了某大学录取通知书及该大学的缴费通知单,他需要缴纳学费5000元,住宿费1000元,另有书本费、被褥费等600余元。收到录取通知后,朱华立即把考取大学的喜讯告诉父亲,并要求父亲支付当年所有的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合计6600余元,但被父亲拒绝。朱华在多次向父亲索要抚养费和教育费无果后,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2007年3月20日,大学二年级的朱华,以父母当年的离婚协议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父亲履行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

  法院受理此案以后,经依法审理,将朱华父亲拖欠的高中三年的教育费、医药费的一半7050元以及两个月的抚养费560元强制执行给了他。但法院没有支持朱华索要大学学费的请求,理由是:朱华现已经年满18周岁,且已经进入大学学习,符合“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条件,因此其父亲没有继续给付抚养费、教育费和医药费的法定义务,故裁定终结执行其父母的离婚协议。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一起子女年满18周岁,因升学而要求父亲继续承担抚养义务的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对成年大学生,父母有无继续支付抚养费、教育费的法定义务。对此形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未成年子女和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具有“尚在校就读”等情形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要负担必要的抚育费。因此,他们认为,朱华的父亲仍然有支付抚育费的义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我国,子女年满18周岁,在法律上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为成年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精神,成年人应当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保障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本案中,朱华已是成年人,而且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对特定的成年人,父母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情形也不适合他。因此,朱父无须承担支付其抚育费的义务。

  那么到底哪一种观点正确呢?朱华的父亲到底对儿子有无支付抚育费的义务呢?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但是,这种抚养教育是有条件的,即父母只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对不在此范围的子女,父母不承担抚育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子女若想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父母抚养,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尚未成年,即年龄未满18周岁;二是虽然已经成年,但是不能独立生活。对何谓不能独立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这些规定,就读大学二年级的朱华,已年满18周岁,显然不属于未成年子女;而且他所读的是大学,也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范围。因此,其提出的主张也就不能获得法律支持。

  另外,本案中有一特殊情形——朱华的父母已经离婚,这是否会影响父母对其的抚养义务呢?对此《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37条也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父母离婚,解除的是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子女仍是父母双方共同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然有抚养的法定义务。故本案中,虽然朱华的父母离婚,但是朱父对尚未成年的朱华仍有抚养义务,而且这是不可免除的法定义务;对于尚未成年的朱华而言,要求父亲抚养则是他的法定权利。

  综上所述,对本案的定性已经清楚明了了,朱华未成年时或者虽已成年但尚在高中阶段就读期间,他的父亲应尽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朱父无故拖欠抚养费的做法是违法的。但是,对已经成年的大学生朱华,朱父则没有支付其学费的法定义务。因此,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令朱华的父亲支付拖欠的高中三年的教育费、医药费的一半7050元以及两个月的抚养费560元,但法院没有支持他要求父亲支付大学学费的裁定是正确的。

  婚姻法对抚养问题做出的有关限制性规定,特别是父母对成年大学生不再有抚养义务的规定,是有一定的目的的。国家希望藉法律的规定来引导青少年树立自尊自强、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意识,能够适应将来社会的残酷竞争。因为,一个连基本生存能力都不具备的人,必将为社会所淘汰,至于报效祖国、服务社会更将是一句空话。其实,作为一个成年大学生,学会生存、自立才是最基本的。而且他们只要肯努力,完全能够做到这一点。他们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通过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国家奖学金等方式来筹集学费完成学业,而不必完全依赖父母。

 

  律师随感

  通过分析本案,可以看出,法院的判决是合法正确的。但是,作为一名成年大学生为索要学费而对自己的父亲申请强制执行,这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它至少反映出当事人生存素质差,依赖性强。另外,本案中朱父有能力却不给学费的做法,虽然合乎法理,但也不近人情,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多数家庭的孩子上大学都是由父母支付学费的社会背景下,可以肯定,绝大多数中国父母不会认同朱父的做法。恰当的做法是,成年大学生本人应当以自力更生为主,尽量不依靠父母来完成学业;而有支付能力的父母,在子女个人经过努力确实无法筹足费用时,可酌情给予赞助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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