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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离婚协议限制 患癌女卖房难过户

添加时间:2016年9月12日 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http://www.lhk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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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受离婚协议限制 患癌女卖房难过户

  为还债和筹钱治病,拟卖掉与前夫曾共有的房子;

  卖房无法过户,遭买房者起诉索赔8千元

  记者 刘思惠

  本报讯2002年,海口的王女士与前夫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上规定:女儿参加工作前,王女士不得将房子做任何处理。2008年,王女士查出自己身患癌症,治疗花了很多钱,还欠下了一大笔债。为了还债及筹钱继续治疗,王女士在女儿参加工作前和人签了卖房协议,打算将该房子卖掉。近日,因房子过户受阻,王女士被买房者告上法庭。

  离婚协议

  女儿工作前不得处理房子

  王女士和前夫在1988年结婚,婚后生了一个女儿。2002年7月,因为感情不和,王女士和前夫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上,双方明确约定,当时12岁的女儿归王女士抚养,两人共有的一套房子归王女士所有,前夫到房产局将房屋的户名过户到王女士一人的名下。协议还约定,在女儿工作之前,该房不得做任何处理。

  离婚后,前夫搬了出去,王女士一人带着女儿生活。白天要工作,晚上要照顾女儿,家里的大小事务都要自己来处理,这让王女士感觉好累。后来,一名男子闯进了王女士的世界,对王女士母女悉心照顾。离婚一年后,王女士与该男子结婚。婚后不久生育一个儿子。

  身患癌症

  打算卖房还债和筹钱治病

  王女士的以及生子,让前夫很不满。2005年2月,前夫以怕女儿受到虐待为由,要求王女士把女儿交由他抚养。王女士发现,现在丈夫和她生下儿子后,对女儿冷淡多了,而且前夫的经济状况不错,为了女儿能过上更好的生活,王女士答应了前夫的要求。2005年9月,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经法院民事调解,女儿变更为由前夫抚养,但没有涉及房屋的产权。

  2008年年初,王女士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查确诊患有淋巴癌。为了治病,王女士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治了大半年病情没什么好转,她治病欠了一大笔债。看到丈夫和父母每天为自己治病而发愁,王女士心里很难受,她打算把房子卖掉,用以偿还所欠的债务和筹钱继续治病。

  过户遇阻

  被买主告上法庭索赔8千

  今年7月上旬,王女士找到一家房屋中介公司,要求中介替自己寻找买主,打算把现在居住的房屋卖掉。随后,在中介公司的牵线下,王女士认识了买主姚先生。姚先生见王女士有房产证,出的价格也合理,就与王女士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姚先生先支付定金和首付款共18.5万元,王女士在10月30日前交付房屋。

  可是,当王女士向房产局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房产管理中心审核发现,王女士的女儿现在正上大学并没有工作,该房屋的处分权受到离婚协议内容的限制。因而在王女士的女儿工作之前,她不能卖掉房屋。如果要进行房产过户登记,必须征得她女儿同意才行。于是,王女士只能找女儿签名。可是女儿一直在外省上大学,女儿还因为当初王女士把她转给父亲抚养一事心存芥蒂。当王女士打电话给女儿说卖房一事时,女儿说“这事我听我爸的。”

  女儿不签名,加上前夫的反对,王女士要卖的房子一直无法过户。10月30日,王女士没有如约将房屋交付给姚先生。姚先生认为,王女士故意隐瞒房屋销售的限定条件,没有履行合同,遂将她起诉至龙华区法院,要求其履行房屋交付和办理过户义务,否则支付违约金8000元。

  房子没卖成,还因此惹了官司,王女士感到异常苦恼。她拨打记者电话说,目前真的不知如何是好。

  律师点评

  房屋所有人有权卖房子

  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钟敏律师认为,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本案中,王女士要出售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她个人名下,她有权出售,她和前夫之间的约定当然也是有效的,但不能限制王女士出售该房屋。在王女士出售该房屋后,其前夫可以向她主张违约责任。房产局在该问题上不应该做如此限定,因为债权行为不能对抗物权行为。

  案例二

  教学楼天花板脱落砸伤学生手臂

  学校只赔偿部分医疗费,称家长应承担部分责任

  记者 王忠新

  本报讯家住三亚河西区解放四路的符女士最近遇到一件愁事,她的儿子阿勇在一间私立学校读三年级,学校教学楼的一块天花板墙皮脱落,砸伤了阿勇的手臂。学校方面赔偿了800元,符女士对此结果不满。

  11月16日上午9时20分许,11岁的阿勇在下课后走出教室,去教学楼四楼阳台上玩耍。在阿勇和伙伴们玩耍的过程中,教学楼四楼走廊的天花板墙皮突然脱落,一块几十平方厘米的墙皮掉了下来,掉落的墙皮将阿勇的左手臂砸伤,险些砸到他的头部,把他吓了一大跳。

  阿勇随后被送往三亚市人民医院治疗,医生诊断阿勇的手臂软组织挫伤,阿勇治疗共花了1135.6元。

  事发后,符女士向学校索赔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3000元。校方认为,这件事确实学校有责任,但阿勇随意到教学楼走廊里玩耍,已违反了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学校的教学秩序、日常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对阿勇的人身损害后果,其家长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到目前为止,学校只赔偿800元给阿勇的家长。符女士对此深感困惑:阿勇没有故意去触碰学校教学楼走廊的天花板,是天花板墙皮自然脱落砸伤阿勇,为什么要让家长承担责任呢符女士不知道学校的做法是否合理。

  律师点评

  教学楼施工方

  和学校须担责

  冯桦律师称,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建筑物侵权案件,根据我国目前关于建筑物致人损害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实行的是一种特殊的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道路、桥梁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就本案来说,符女士的儿子阿勇在学校教学楼走廊被自然脱落的天花板墙皮砸伤,无论天花板墙皮脱落的原因是什么,作为教学楼的实际管理者(学校)和教学楼的施工方,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阿勇的家长在这件事情中没有责任。

  答疑三则

  涉嫌抢劫被刑拘

  家人何时能探望

  乐东符先生来电:我二哥涉嫌抢劫被县公安局拘留了。请问,我和父母什么时候能去看守所探望他

  答:涉嫌抢劫被拘留应是刑事拘留,在刑事拘留审查期间,近亲属探望看守所一般不会同意。如动员其坦白交代、退赃等,可以根据案情需要申请探望。目前你二哥还未被法院判决犯抢劫罪,就属于未定罪,你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者聘请律师为其进行刑事辩护。(任爱民律师)

  盗贼偷车肇事

  车主是否需担责

  130360×××86来电:一个月前,我的朋友吴先生骑摩托车去海口国贸办事,他在小卖部门前停车买水,车钥匙没有拔下来,有个小偷冲上来骑车就跑,朋友拦一辆摩托车追了一公里。发现偷车的男子出车祸了,将一辆小汽车撞坏,小偷弃车逃跑,交警将朋友的摩托车扣下。我朋友不敢去领车,请问这种情况车主要不要担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司法解释,车辆被盗抢期间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车主不承担责任。丢车后,应立即向警方报案,再向保险公司理赔。小汽车被撞坏,车主可向摩托车的保险公司和偷车人提出索赔,建议你朋友积极配合交警工作,处理此事。(冯桦律师)

  租房者解除合同

  预交租金能否要回

  138769×××75来电:今年6月,我在海口国贸某大厦租一套房子,签了一年合同。因为工作调动,我只好和房东解除租房合同。我已提前交了下季度的租金,房东能不能退还这些租金房东不同意退我该怎么办

  答:可以和房东解除你们之间的租赁关系,房东应返还剩余的租金,而你作为承租人,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此事,如果协商不成,可到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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