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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请求确认继承权获法院支持

添加时间:2017年1月11日 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http://www.lhkslaw.com/

  小妹病逝,大姐不顾母亲和其他妹妹的感受,分割财产、有意强行占据房产。七旬老母无奈拿起法律武器,将大女儿告上法院。6日,记者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宽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受理了李玉清(化名)老人起诉大女儿继承权案件。最终结果是,法院觉得老人有独立继承权,帮她赢得了官司。

  继承起纷争

  母女两人对簿公堂

  李玉清和丈夫周一伟(化名)育有5个女儿,且均已独立生活。2006年3月31日,周一伟老人去世。因母亲尚在,家人没有提及继承之事。

  2014年3月18日,李玉清之女周爱红(化名)也因病去世。周爱红生前在某农村信用联社工作,一直未婚,也没有子女。她去世后留下位于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道的一处房产,产权人为其本人。还有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未领取的工资、福利待遇、抚恤金、丧葬费等遗产。

  在周爱红去世后,她的大姐周清雨(化名)多次向母亲李玉清提出分割周爱红遗产的要求。年逾七旬的李玉清无力抗争,无奈向宽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自己是女儿周爱红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对周爱红的遗产享有独自继承的权利,被告无权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院支持母亲诉求申请

  在庭审中,周清雨辩称,她要求继承小妹周爱红的财产,因为小妹无子女,她和儿子在小妹周爱红生前曾照顾她,所以从感情上应该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周爱红去世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原告李玉清,被告周清雨及其他姐妹均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因被继承人周爱红终生未婚,无子女,其父亲周一伟已先于被继承人周爱红去世,且无遗嘱,因此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原告李玉清依法继承。由于原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排他性,故无须确认被告无继承权。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原告李玉清是被继承人周爱红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享有独立继承权。

  法官解释

  继承权是一种不稳定的权利

  据本案主审法官解析,本案是一起只确认继承权、不对遗产作出实质性处理的继承案件。案件的焦点是当事人能否单独请求法院确认继承权。

  当事人之所以要求确认继承权,是因为继承权是一个不稳定的期权,可能因为某种原因而获得,也可能因为实施了某种行为而失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由此可见,继承人之外的人可以因为某种原因获得继承权。此外,《继承法》第七条规定了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非继承人可以获得继承权,继承人也可能失去继承权。总之,继承权是一种不稳定的权利,因而在一些情形下需要予以确认。

  在审判实践中,继承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基本上是分两步走的,如果对继承权有争议,先确认是否有继承权的存在,然后再对遗产进行分割。本案中,原告及其代理人只主张确认继承权,不分割遗产可能基于多方考虑,比如房屋可能发生拆迁,现在分割遗产可能达不到最大利益。为了防止因分割遗产受到重大损失,可以先行确认继承权,继承人在以后分割遗产时,可以协商解决,如果自行协商解决不了,再提起分割遗产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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