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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新规打击老赖

添加时间:2018年2月3日 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http://www.lhkslaw.com/
  为树立司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着力解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造成执行难的问题,四川高院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反规避执行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为老赖以及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协助执行人定下了规矩,再次重拳打击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

  通过离婚转移财产是规避执行行为

  《意见》规定,规避执行行为是指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或对生效法律文书负有协助义务的其他人,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为财产给付设置法律、人为障碍等方式,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以达到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

  《意见》罗列了以下几种规避执行行为:1.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逃避执行外出躲避、长期不归、下落不明的行为;2.被执行人通过放弃到期债权、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虚设债务或担保等方式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行为;3.被执行人将自用财产(房地产、车辆等)所有权登记到他人名下的行为;4.被执行人通过夫妻之间签订离婚财产协议,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一方或子女名下的行为;5.被执行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一次性收取长期租金或其他明显不符合交易习惯的方式,将唯一房产出租的行为;6.被执行人通过关联交易、公司改制、财产混同等方式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7.被执行人未经清算而注销、未经法定程序分立或利用假破产逃避债务的行为;8.被执行人的投资人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行为;9.案外人规避案外人异议之诉另行提起普通诉讼的行为;10.被执行人与案外人通过恶意诉讼、仲裁查封保全财产或转移财产的行为;11.以其他方式规避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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