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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婚姻法指导

添加时间:2018年7月24日 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http://www.lhkslaw.com/
  
  
      

一、 什么样的离婚原因能得到婚姻法的支持?

关键词:婚姻法 离婚条件 感情破裂

满足什么样的条件离婚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一、离婚的积极条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并列出了六款情形: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赌博吸毒且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它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求的。
在我们的实践工作中,有这几个问题是人们常理解有误的。此提出:
1、 与他人同居。相关司法解释认为:不以夫妻的名义,经常持续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共同居住,怎么理解?同吃同住同生活也。所以,为异性固定一个固定的住处,其人每天去一次、或几次,但,又回原配所组成的家。就不是与他人共同居住。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不以次数多少为成立条件。一次足够。这个认定提请当事人注意留存证据:比如当时报警的出警记录,当时医院的接诊证明等。一般受害者是女方,所以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要克服的是传统的那种为了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
3、 分居满两年。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因感情不和,不在一起生活,不尽夫妻义务。即便在同一屋檐下,两个室里生活,也是分居。
在婚姻法的第三十二条的第六款,用了其它感情破裂的情形。那么,其它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哪些?
据婚姻法及此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院对各省高院的答复,有以下几占是得到认可的:
1、 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的,则应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应准予离婚。
2、.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对一方患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这个有个举证的问题。原告起诉对方有此法定现象,被告若不认可又不同意做医疗鉴定的。则原告要面临很大的困难。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4、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5、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6、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后又起诉的。
  8、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9、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0、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提示: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有第一次离婚诉讼的提出,不被法律支持的话,原告在六个月后重新提出离婚。有一个错误的认识:肯定被判离婚。这是错的。只能说有被支持的可能性很大。并不必然获得支持。
二、离婚的消极条件:
有两类现象,在婚姻法里明确提出:
现役军人,若配偶提出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婚姻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个条款是个政治条款。也是婚姻法的败笔之一。立法者最后不好意思地来个粉饰:但军人一方有婚姻重大过错的除外。重大过错,何种程度谓之“重大”?没有相关规定,完全靠目前整体适法水平欠发展的中国法官来知法,是有很多难尽公平之处的。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此条款是从保护女方利益出发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怎么理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出轨而怀孕,是不是?答案,不是。此时,即使女方承认怀的不是男方的孩子,男方提出离婚也是不允许的,如果女方不答应离婚的话。北京地区司法实践还没有此案例。全国范围内也没有相关案例。怕永远都不会有。二、婚姻法中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原则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  共同债务 过错赔偿
婚姻法中明确对夫妻财产的归属认定,在以下条款提出: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北京地区最牵动人心的莫过于对房产的关注。这是北京人的主要财产。
北京地方法院是这样认定房产的归属的:
1、 对期房:若期房是在婚前一方的名义购买的,但房本是婚后下来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很不公平的。


房产证是婚前下来的,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的还贷,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
2、 若只有一处房子,谁获得房产而给另一方相应房款?一般从保护女方的利益和抚养孩子的角度考虑。但,一方在京有自己的别的房产,则房子给对方,这样,双方都不存在居住的困难。
3、 若双方条件相同,又都想获得争议的房产。则竞价。谁出的价钱高,归谁。这也不是什么创新,法律明文允许。
4、 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了房改。则参考房改政策而定。
5、 还有这样的现象,不多,但有。购房时,夫妻在房本上写的是孩子的名字,结婚时,这房产夫妻还有分割的权利吗?没有。这不是夫妻财产了。
二、过错赔偿。
发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有过错方有赔偿的义务。
值得提出的是,一方有婚处情而造成离婚的,有过错方在北京地区法院也认定付有一定的过错赔偿。
三、共同债务:
对共同债务的认定,不是人们关心的问题,大家都很少有疑问。但,有个重要的现象:在离婚时,一方常造笔债务。比如,串通亲人或朋友,然后,一方单独打个欠条。

这个欠条,若没有其它相关联证据来证明,则很难得到法律的认可。
相反,没有借条,若有相关联的证据,则也可得到法律的支持。比如:从一银行卡转到另一卡上的记录。则可以得到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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